為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建筑市場體系,進一步落實“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簡化入吉建筑企業信息辦理程序,加強對入吉建筑企業的服務與管理,優化建筑業發展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推動建筑市場統一開放的若干規定》(建市發〔2015〕140號)、《吉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2016-2020年建筑業信息化發展綱要》和《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建市〔2017〕241號)等規定,制定了《吉林省入吉建筑企業信息登記管理辦法通知(征求意見稿)》?,F面向社會征求意見,請有關單位于2020年11月5日前將相關意見、建議(加蓋公章)通過書面或電子郵箱予以反饋。
聯系人:李 振
聯系電話:0431-82752530(兼傳真)
電子郵箱:zjtjzgLc@163.com
附件:《關于印發吉林省入吉建筑企業信息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吉林省入吉建筑企業信息登記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建筑市場體系,進一步落實“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簡化入吉建筑企業信息辦理程序,加強對入吉建筑企業的服務與管理,優化建筑業發展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推動建筑市場統一開放的若干規定》(建市發〔2015〕140號)《吉林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2016-2020年建筑業信息化發展綱要》《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建市〔2017〕241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建筑市場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入吉建筑企業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筑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入吉建筑企業(以下簡稱“入吉企業”),是指工商注冊地在吉林省行政區域外,取得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質量檢測等資質(資格)證書,并進入我省從事建筑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 入吉企業進入我省從事建筑活動,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入吉企業信息登記”,未辦理“入吉企業信息登記”的省外建筑企業和從業人員,無法應用吉林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平臺)的各項功能,不得在我省從事建筑活動。
信息登記完成后,建筑施工企業應按照《關于上線運行全省建筑業主要指標月報管理功能的通知》(吉建管〔2017〕1號)和《關于嚴格建筑業主要指標月報管理的通知》(吉建管〔2017〕23號)的要求,按時申報在我省經營情況。
勘察設計企業應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聯合審查的實施意見》(吉政辦發〔2018〕19號)和《關于在施工圖聯審中對相關責任單位進行綜合考評打分的通知》(吉建設〔2019〕3號)文件要求,提高勘察設計質量和效率。
第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入吉企業信息登記”和監督管理。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社會公眾可通過平臺“企業信息”中查詢外省入吉建筑企業和人員信息,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要求入吉企業重復報送或登記入吉信息。
第五條 鼓勵并扶持實力強、信譽好的特級、一級資質建筑業企業在我省設立獨立法人子公司,從事建筑活動。
第二章 信息登記管理
第六條 入吉企業誠信狀況要求:
1.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企業資質信息能夠查詢,且無不良行為記錄、黑名單記錄、失信聯合懲戒記錄。
2.企業近三年未被“信用中國”網站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或被“信用中國”信用懲戒的企業但能提供信用修復證明材料的。
第七條 入吉企業應登記錄入下列信息:
1.企業社會統一信用代碼證、建筑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
2.入吉企業誠信守法承諾書;
3.企業的駐吉業務負責人(吉林省建筑市場生產經營活動第一責任人)的任命書或授權委托書、社會保險證明(近三月內繳納即可)或勞動合同(退休返聘人員可不提供社保,但需提供勞動合同);
4.注冊執業人員、職稱人員、現場管理人員的注冊證、職稱證、崗位證及社會保險證明;
5.入吉辦公場所地址及電話(辦公地點為自有的需提供產權證或購房合同;無償使用的,需提供無償使用合同、出借方的產權證或購房合同;租用辦公地點的,需提供租賃合同、出租方的產權證或購房合同)。
6.擬在我省從事建筑活動的相關人員需提供:
(1)勘察、設計企業
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工程師的注冊證書、身份證、聯系方式;主導專業非注冊人員的身份證、畢業證、職稱證、聯系方式。
(2)施工企業
注冊建造師的注冊證書、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身份證、社會保險證明、聯系方式。注冊建造師(需具有安全生產考核B證)施工總承包企業不少于3人,專業承包企業不少于2人(個別資質無建造師要求的除外)。職稱人員不少于3人,專業承包企業不少于2人。現場管理人員中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機械員等人員齊全,并按照資質類別配備專業的施工員、質量員(個別資質現場管理人員數量要求低于本要求的除外)。
(3)監理企業
注冊監理工程師的注冊證書、身份證、社會保險證明、聯系方式。
(4)質量檢測機構
技術人員職稱證書、身份證、社會保險證明、聯系方式。
(5)招標代理企業
從事招標代理業務專職人員的注冊證書(職稱證書、崗位證書)、身份證、社會保險證明、聯系方式。
7.質量檢測機構在吉林省從事檢測活動所需的主要檢測儀器,設備清單及其檢定、校準承諾書。
第八條 辦理程序:
(一)平臺注冊
1.入吉企業需登錄“吉林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http://cx.jlsjsxxw.com)的“入吉企業管理模塊”(http://cxpt.jlsjsxxw.com/OtherDefault.aspx)。
2.點擊“入吉企業入口”、“外省企業注冊”按鈕,進入注冊界面,填寫注冊信息,承辦聯系人、聯系電話,并上傳相應原件的掃描件(入吉企業誠信守法承諾書、企業法人授權委托書、法人身份證、授權委托人身份證),確認無誤后點擊上報。
3.廳審批辦工作人員網上審核入吉企業的注冊信息、誠信狀況,符合要求的審核通過。審核工作在企業上報后5個工作日內辦結,審核結果在“外省企業注冊”頁面進行結果查詢。
4.審核通過的入吉企業可下載“吉林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企業版軟件,完成最終注冊,成為吉林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用戶。再登錄企業版軟件,便可辦理各項業務。入吉企業應妥善管理注冊用戶名、密碼等信息。
(二)信息登記
在企業版軟件內錄入需要登記的企業基本信息、從業人員信息等。其中從業人員信息錄入需自備身份識別儀(華旭、新中新等主流身份識別設備均兼容)。企業基本信息、從業人員信息、證明材料等信息錄入完畢,證件、證明材料原件掃描后上傳,之后點擊“申請入吉登記”,平臺自動受理。
(三)公示公告
入吉企業登記的信息將在“平臺”的“文件信息”下“公示公告欄”內公示15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滿無異議的企業自動在“平臺”的“企業信息”界面下的“入吉企業”目錄中進行公告。公告中能查詢到的入吉企業和管理人員,方可在我省建筑市場從事建筑活動。
第九條 在公示期間,確有證據反映企業近三年內存在任何下列行為之一的,省住建廳有權終止信息登記公示并清出吉林省建筑市場。
(一)超越企業資質等級或以其他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或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
(二)與建設單位或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三)勘察、設計單位未依據項目批準文件、城鄉規劃及專業規劃、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
(四)采用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或者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
(五)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六)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七)未按照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勘察、設計、施工的;
(八)惡意拖欠分包企業工程款或者勞務人員工資的;
(九)隱瞞或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
(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現場管理人員和技術工種作業人員未取得證書上崗的;
(十一)未依法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
(十二)偽造、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
(十三)發生過較大以上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一般質量安全事故的。
(十四)招標代理機構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十五)招標代理機構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代理投標或者向該項目投標人提供咨詢的,接受委托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參加受托編制標底項目的投標或者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提供咨詢的。
第十條 入吉企業信息登記有效期界定。
入吉登記有效期原則上與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一致;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先于企業資質證書到期的,有效期與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一致。入吉企業應當于信息登記有效期內在我省從事建筑活動。
第三章 入吉企業信息登記變更
第十一條 入吉企業信息發生變化時,應通過企業版軟件的變更功能進行變更登記?!?span style="font-size: 12pt; color: red">
第十二條 入吉企業需長期在吉林省從事建筑活動的,應當于有效期屆滿前通過“平臺”變更到期證書的相關信息,逾期未辦理變更的,自動從“平臺”中清除。如需繼續在吉林省從業建筑活動,需按程序重新辦理入吉信息登記。
第十三條 入吉企業名稱、企業資質證書、駐吉業務負責人、其他相關人員,及入吉辦公地點、辦公電話、郵箱等基本信息等發生變化的,應在7日內變更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其他相關人員信息的變更登記將在“平臺”文件信息下的公示公告欄內公示7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滿無異議的,自動同步到企業的公告信息中。公告中能查詢到的相關人員方可在我省建筑市場從事建筑活動。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入吉企業有違反入吉企業誠信守法承諾或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依法予以處罰,并記入不良行為記錄;情節嚴重的,將列入黑名單,禁入或清出我省建筑市場,一年內不再接收其入吉申請,并向企業所在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通報,同時上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上向社會公布。
(一)未按要求辦理入吉企業信息登記從事建筑活動的;辦理入吉企業信息登記后不按要求上報建筑業主要指標的;
(二)在辦理入吉企業信息登記時提供虛假材料、虛假證件或上報虛假信息經查證屬實的;
(三)施工現場項目管理機構中人員與中標信息不一致、在崗率低于80%的;
(四)擅自變更在建工程項目管理人員;在工程項目管理中使用非本企業管理人員的;
(五)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
(六)建設主管部門進行專項和日常檢查時,不提供相關證書、資料或拒絕接受檢查的。
第十六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完善監管機制,加強入吉企業和從業人員合同簽定后市場行為監管。
第十七條 各地在市場行為監督檢查中,應重點檢查入吉企業誠信守法承諾事項落實情況,發現入吉企業作出不實承諾或者違反承諾的,應當記入該企業誠信信息檔案。對入吉企業的其他違法行為,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有處罰規定的,也應及時記入該企業誠信信息檔案。
入吉建筑企業監督舉報受理電話:
勘察、設計企業:0431-82752399
施工企業:0431-82752530
監理企業:0431-82752582
質量檢測機構:0431-82759908
招標代理企業:0431-82752637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交通、水利、通信等行業入吉企業信息登記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吉林省入吉建筑企業信息登記管理辦法》(吉建管〔2015〕50號)、《關于規范入吉建筑業企業管理的通知》(吉建管〔2016〕1號)、《關于修訂吉林省入吉建筑企業信息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吉建管〔2016〕30號)、《吉林省入吉建筑企業信息登記管理辦法》(吉建辦〔2017〕57號、《關于印發<吉林省入吉建筑業企業信息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吉建管〔2018〕12號)《關于修改吉林省入吉建筑業企業信息登記管理辦法部分規定的通知》(吉建管〔2019〕11號)和關于修改《吉林省入吉建筑業企業信息登記管理辦法部分規定的通知》(吉建管〔2019〕28號)《關于修改吉林省入吉建筑企業信息登記管理程序的通知》(吉建辦〔2019〕82號)同時廢止。其他文件中涉及入吉企業管理辦法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1
入吉企業誠信守法承諾書
(施工企業)
吉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為保證遵守國家、吉林省建筑市場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在吉林省行政區域內守法開展施工活動,履行各項應盡的義務,自覺接受吉林省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考核和監管,本企業鄭重承諾:
一、本企業提供的企業、從業人員相關證照、證件、證明材料都是真實、有效、合法的,如有弄虛作假,本公司愿意接受吉林省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給予的處罰(處理)。
二、本企業近三年內不存在任何下列行為,如果存在,終止信息登記公示并退出吉林省建筑市場。
(一)超越企業資質等級或以其他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或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
(二)與建設單位或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三)采用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或者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
(四)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
(五)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六)未按照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勘察、設計、施工的;
(七)惡意拖欠分包企業工程款或者勞務人員工資的;
(八)隱瞞或謊報、拖延報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破壞事故現場、阻礙對事故調查的;
(九)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現場管理人員和技術工種作業人員未取得證書上崗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或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
(十一)偽造、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
(十二)發生過較大以上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一般質量安全事故的。
三、本企業在吉林省經營過程中,嚴格遵守吉林省關于建筑市場管理的各項規定,如發生上述12種不良行為及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4種情形的,情節嚴重的,清出吉林省建筑市場,相關信息在吉林省及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上向社會公布。
四、存在以下不良行為之一的,同意記入不良行為記錄;情節嚴重的,清出吉林省建筑市場,一年內不再申請入吉。
(一)在辦理入吉企業信息登記時提供虛假材料、虛假證件或上報虛假信息的;
(二)擬入吉從業人員已在其他在建工程項目中擔任相應職務的;
(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現場管理人員和技術工種作業人員未取得證書上崗的;施工現場實際管理人員與中標信息、合同文本中項目管理機構不一致、在崗率低于80%的;
(四)擅自變更在建工程項目管理人員;在工程項目管理中使用非本企業管理人員的;
(五)建設主管部門進行專項和日常檢查時,不提供相關證書、資料或拒絕接受檢查的;
(六)不按時上報統計月報,被鎖定三次以上或三次以上報送數據不實的;
(七)將虛假工程業績錄入省平臺項目庫的。
承諾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印章)
年 月 日
注:入吉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印章,企業加蓋單位公章后掃描上傳至外省企業注冊模塊。
附件2
入吉企業誠信守法承諾書
(工程監理企業)
吉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為保證遵守國家、吉林省建筑市場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在吉林省行政區域內守法開展施工活動,履行各項應盡的義務,自覺接受吉林省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考核和監管,本企業鄭重承諾:
一、本企業提供的企業、從業人員相關證照、證件、證明材料都是真實、有效、合法的,如有弄虛作假,本公司愿意接受吉林省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給予的處罰(處理)。
二、本企業近三年內不存在任何下列行為,如果存在,終止信息登記公示并退出吉林省建筑市場。
(一)與建設單位串通投標或者與其他工程監理企業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
(二)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
(三)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
(四)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以其他企業名義承攬監理業務;
(五)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六)將承攬的監理業務轉包;
(七)在監理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
(八)涂改、偽造、出借、轉讓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三、本企業在吉林省經營過程中,嚴格遵守吉林省關于建筑市場管理的各項規定,如發生上述9種不良行為及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4種情形的,情節嚴重的,退出吉林省建筑市場,相關信息在吉林省及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上向社會公布。
四、存在以下不良行為之一的,同意記入不良行為記錄;情節嚴重的,退出吉林省建筑市場,一年內不再申請入吉。
(一)在辦理入吉企業信息登記時提供虛假材料、虛假證件或上報虛假信息的;
(二)擬入吉從業人員已在其他在建工程項目中擔任相應職務的;
(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現場監理人員未取得證書上崗的;施工現場實際監理人員與中標信息、合同文本中項目管理機構不一致、在崗率低于80%的;
(四)擅自變更在建工程項目監理人員;在工程項目管理中使用非本企業監理人員的;
(五)建設主管部門進行專項和日常檢查時,不提供相關證書、資料或拒絕接受檢查的。
承諾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印章)
年 月 日
注:入吉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印章,企業加蓋單位公章后掃描上傳至外省企業注冊模塊。
附件3
入吉企業誠信守法承諾書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
吉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為保證遵守國家、吉林省建筑市場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在吉林省行政區域內守法開展施工活動,履行各項應盡的義務,自覺接受吉林省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考核和監管,本企業鄭重承諾:
一、本企業提供的企業、從業人員相關證照、證件、證明材料都是真實、有效、合法的,如有弄虛作假,本公司愿意接受吉林省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給予的處罰(處理)。
二、本企業近三年內不存在任何下列行為,如果存在,終止信息登記公示并退出吉林省建筑市場。
(一)超出資質范圍從事檢測活動;
(二)轉讓或分包檢測業務;
(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四)篡改或者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
(五)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檢測;
(六)使用不能滿足所開展檢測項目要求的檢測人員或儀器設備;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三、本企業在吉林省經營過程中,嚴格遵守吉林省關于建筑市場管理的各項規定,保證在工程所在地的檢測人員、設備、工作場所、技術管理等完全符合開展相應檢測活動的要求。如發生上述7種行為及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4種情形的,退出吉林省建筑市場,相關信息在吉林省及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上向社會公布。
四、如本公司存在以下不良行為之一的,同意記入不良行為記錄;情節嚴重的,退出吉林省建筑市場,一年內不再申請入吉。
(一)在辦理入吉企業信息登記時提供虛假材料、虛假證件或上報虛假信息的;
(二)擬入吉從業人員已在其他在建工程項目中擔任相應職務的;
(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需要持證上崗的專業技術人員未取得證書上崗的;
(四)在工程項目管理中使用非本企業專業技術人員的;
(五)承接檢測業務后,及時告知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六)建設主管部門進行專項和日常檢查時,不提供相關證書、資料或拒絕接受檢查的。
承諾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印章)
年 月 日
注:入吉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印章,企業加蓋單位公章后掃描上傳至外省企業注冊模塊。
附件4
入吉企業誠信守法承諾書
(招標代理機構)
吉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為保證遵守國家、吉林省建筑市場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在吉林省行政區域內守法開展招標代理活動,履行各項應盡的義務,自覺接受吉林省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考核和監管,本企業鄭重承諾:
一、本企業提供的企業、從業人員相關證照、證件、證明材料都是真實、有效、合法的,如有弄虛作假本公司愿意接受吉林省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給予的處罰(處理),自處罰(處理)之日起5年內不再進入吉林省承攬業務,同意吉林省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公開有關事實。
二、如發生以下不良行為,同意記入不良行為記錄;情節嚴重的,列入黑名單,退出吉林省建筑市場,一年內不再申請入吉;并認可向本企業所在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通報,相關信息在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上向社會公布:
(一)在辦理入吉企業信息登記時提供虛假材料、虛假證件或上報虛假信息的;
(二)建設主管部門進行專項和日常檢查時,不提供相關證書、資料或者拒絕接受檢查的;
(三)違反國家和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三、在公示期間,確有證據反映企業近三年內存在任何下列行為之一的,終止信息登記公示并退出吉林省建筑市場。
(一)以其他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或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
(二)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
(三)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代理投標或者向該項目投標人提供咨詢的,接受委托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參加受托編制標底項目的投標或者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提供咨詢的;
(四)近三年發生過其它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被行政處罰處理。
承諾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印章)
年 月 日
注:入吉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印章,企業加蓋單位公章后掃描上傳至外省企業注冊模塊。
附件5
入吉企業誠信守法承諾書
(勘察設計企業)
吉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為保證遵守國家、吉林省建筑市場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在吉林省行政區域內守法開展勘察設計活動,履行各項應盡的義務,自覺接受吉林省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考核和監管,本企業鄭重承諾:
一、本企業提供的企業、從業人員相關證照、證件、證明材料都是真實、有效、合法的,如有弄虛作假,本公司愿意接受吉林省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給予的處罰(處理)。
二、本企業近三年內不存在任何下列行為,如果存在,終止信息登記公示并退出吉林省建筑市場。
(一)超越企業資質等級或以其他企業的名義承攬勘察、設計業務,或允許其他企業或個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勘察、設計業務的;
(二)與建設單位或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三)將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轉包的。
(四)未依據項目批準文件,城鄉規劃及專業規劃,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
(五)采用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或者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
(六)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
(七)隱瞞或謊報、拖延報告勘察設計質量安全事故的;
(八)偽造、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勘察設計企業資質證書的。
三、本企業在吉林省經營過程中,嚴格遵守吉林省勘察設計市場管理的各項規定,如發生上述不良行為,退出吉林省建筑市場,相關信息在吉林省及全國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上向社會公布。
四、存在以下不良行為之一的,同意記入不良行為記錄,退出吉林省建筑市場,一年內不再申請入吉。
(一)在辦理入吉企業信息登記時提供虛假材料、虛假證件或上報虛假信息的;
(二)擬入吉從業人員已在其他在建工程項目中擔任相應職務的;
(三)擅自變更勘察設計項目管理人員或使用非本企業人員的;
(四)建設主管部門進行專項或日常檢查時,不提供相關證書、資料或拒絕接受檢查的;
(五)按照《關于在施工圖聯審中對相關責任單位進行綜合考評打分的通知》(吉建設〔2019〕3號)規定,在吉林省施工圖聯審系統中存在3個考評得分為60分以下項目的。
(六)將虛假勘察設計企業業績或個人業績錄入省平臺數據庫的。
承諾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印章)
年 月 日
注:入吉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印章,企業加蓋單位公章后掃描上傳至外省企業注冊模塊。